2008年的头两个月,张纬的心里一直美滋滋的。
他的新公司开张一年内业绩不错,更让他高兴的是,他的公司是在2007年3月16日前几天注册成立的。按照规定,2007年3月16日这一天以前经工商等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,可以享受国家2008年1月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。
国务院公布的《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》规定,自2008年1月1日起,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,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;“高新技术企业”能够继续享受15%的优惠税率。
依照统一后的新税法,国家将分步逐渐取消约30项历史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区域优惠政策。通知同时明确,继续执行现有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,深圳、珠海、汕头、厦门、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则将获得新的“两免三减半”的过渡优惠政策。
这意味着,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新格局基本明朗化——产业优惠为主、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政策框架迈出坚实一步。
部分税务专家认为,税率稳步推进有利于企业逐步接受新政策,但给予部分地区新的“特权”有可能导致新的寻租空间。但总的看来,新特区与浦东新区等企业获得的新特权已比以前大为减少。
2008年优惠税率:按18%执行
按照规定,自2008年1月1日起,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,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。其中,享受企业所得税15%税率的企业,2008年按18%税率执行,2009年按20%税率执行,2010年按22%税率执行,2011年按24%税率执行,2012年按25%税率执行;原执行24%税率的企业,2008年起按25%税率执行。
自2008年1月1日起,原享受企业所得税“两免三减半”、“五免五减半”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,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,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,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。
国家明文称,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,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;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《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》执行。
实际上,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五十七条已经规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原则。即该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,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,享受低税率优惠的,按照国务院规定,可以在《企业所得税法》施行后五年内,逐步过渡到25%的法定税率;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,按照国务院规定,可以在《企业所得税法》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,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,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。
此次国务院的《通知》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、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,以及新旧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交叉的处理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。
在现实经济生活中,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,虽然优惠政策是旧政策,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按新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;当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实施条例新规定的优惠政策发生交叉时,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,不得叠加享受,且一经选择,不得改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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